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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無戶口人員申請辦理戶口補錄。
所需材料:
1.派出所綜合調查材料;
2.無戶口情況公示材料;
3.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
4.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材料、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簿、親屬關系材料)。
解析:
能夠證實親屬關系的材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申請人或者關聯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能夠體現本單位工作人員親屬關系的人事檔案復印件等。
合法產權房屋證件是指不動產權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房屋轉讓合同網簽(含備案)、拆遷安置協議。合法使用權房屋證件指承租房屋證明(屬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或者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須同時提供產權單位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計租表(投靠落戶使用);公租房和廉租房承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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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當場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核實后,報市公安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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